在看了一篇社論之后,心里就开始觉得政府机构好像做了很多事情但却永远不到位。
大多数人以为在買了某样東西之后,就会得到应有的回報。但其实他或她得到的比想像中少。
如社論里所说,在意外事故发生时,赔偿是有所限制的,当你过了五十五岁时(Malaysia civil act [修正]1984)里說明了只要过了這年纪之后,就不可索赔。(关於民事法令(意外)第七節和第廿八節).在里面也説明了,在意外发生时,你也需明証明您还有能力工作,也正在工作才能获得更多的赔偿。如果你好像我這样每天在量地,当然赔偿是零或医药费而已。
這令我想到,当退休法令已经改了說了六十岁是退休年龄,为何没有同一时间修正這法令呢。还有的是社会保险(socso)的法令改了嗎以配合六十岁的退休法律?如改了,是民事法令(55)大还是socso 法令(60)強呢.我不懂了!
下来我又想到,很多人都有買意外保险,以確保人有旦夕祸福时可保障一下。但当第三方在你五十六岁时令你发生意外。当然要他赔偿,但他買了保险,叫你去保险公司索赔,但保险公司抬出民事法令說你己经超过五十五,你不可索償。這如何是好呢?真的是情何以坎!!!!
也令我想像到一个小故事,美国總統在明年退休时一天心血來潮,跑來馬來西亞旅游,也不好运的发生了小意外,如根据法令他不可索償。你想象一下到时他会怎样說呢?哈哈哈哈。当然我们当官的人一定会发揮Malaysia boleh和部长们时常說的小拿破仑的精神,把赔偿责任担起来。
法令的不清不楚才可令執行官员们小拿破仑精神延续下去。以其部長们时常責備和推擋,倒不如好好研究一下法令以令官员们只有一个法令可執行,
那不是更好嗎。
想一想当我五十六时想旅游,我有錢就去吧。有錢当然坐飛机,不过有意外时,我家人是可能没有赔偿的,一趟旅游原来是要祈祷没有意外,会高兴嗎?会有趣嗎?
当然我想到可能有不足之处,困为我们有契约法令,当一个人買賣时所簽的合同。当然可注明一切,但在法院上兩方用民事法令,一个是意外赔偿,一个是契约,訴來訴去很累的。
我不是律师,也自己想太多。才会寫了一大堆。当然法令里时常有provision這个字眼。就看聰明的律师怎样变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。
当然以上的故事好像不关股票,但不要忘記,意外事故也可能和上市公司有关連。在檢考他们的业绩时,当有意外时,也可看一下他们的社会责任到那里。我相信当社会责任到位时,他们的业绩一定好,盈利预测可觀。人説有錢好办事。這就是買股票的道理。
這个Link 是我看过的社論,
http://www.enanyang.my/news/20161206/%e4%b8%80%e6%9d%a1%e4%ba%ba%e5%91%bd%e5%80%bc%e5%a4%9a%e5%b0%91%e9%92%b11br-%e5%9b%bd%e5%86%85%e5%b7%a5%e7%a8%8b%e5%ae%89%e5%85%a8%e6%95%b2%e8%ad%a6%e9%92%9f%e9%99%88%e9%87%91%e9%98%99/
Friday, December 9, 2016
錢和生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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